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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鞠学文、潘维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学文,潘维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维福。上诉人鞠学文因与被上诉人潘维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学文以与被上诉人潘维福达成和���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鞠学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学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鞠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向东审 判 员  高中日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