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正振与郭红、湖北美乐居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红,郑正振,湖北美乐居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1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正振。原审被告湖北美乐居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91号。上诉人郭红因与被上诉人郑正振、湖北美乐居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郭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秀星审判员 卢丽华审判员 王 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严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