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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新娇与被告刘计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娇,刘计垒,于新娇,刘计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580号原告:于新娇,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九州*号楼*单元***室。被告:刘计垒,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九州*号楼*单元***室。原告于新娇与被告刘计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计垒近一段时间离家,具体去向不明,原告于新娇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新娇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