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新娇与被告刘计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娇,刘计垒,于新娇,刘计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580号原告:于新娇,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九州*号楼*单元***室。被告:刘计垒,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九州*号楼*单元***室。原告于新娇与被告刘计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计垒近一段时间离家,具体去向不明,原告于新娇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新娇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