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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户志强与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志强,王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15号原告户志强,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王明星,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陈金龙、赵德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户志强与被告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户志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