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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于连群、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群,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于连群。被执行人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业。申请执行人于连群与被执行人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群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元鼎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养老补助607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连群于2017年1月16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