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爱华、胡东来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爱华,女,1968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江西省东乡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东来,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江西省金溪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东明,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医师,住江西省金溪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东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辩护人黄继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份,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等人与承包红狮水库的丁某2宝、涂某因用电的事情发生打架,双方均受伤,该案被瑶圩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民警约好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到派出所调解。该日上午十时许,双方当事人丁某1、涂某与洪某2、王某1及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至瑶圩派出所,因调解室人多,民警邱某便要求双方当事人留下来参与调解,要被告人胡爱华两个弟弟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在外等候,二人便在外旁听,当听到民警告知双方伤情时,洪某2夫妇得知己方伤情比对方的伤情还轻便难以接受,拒绝接受结果并与对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胡东来、胡东���在外面听见后便冲进调解室与民警邱某理论争吵,邱某便叫二人出去,二人不听,邱某便推他们出去,双方发生推扯,被告人胡爱华看见后便喊“所长还打人呀”,并和弟弟被告人胡东明一同上去扯邱某,被告人胡东明将邱某左脸打伤想逃离,被邱某拖住,在一旁的胡爱华看到就上前用手拉扯邱某的衣服将邱的上衣扯烂,后又躺在地上咬邱某将邱的裤子咬烂,在一旁的派出所民警赵某等人上前劝解,亦被被告人胡东明、胡东来二人打伤头部,最后被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劝开。该日的调解工作因遭到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和胡东明等人的暴力阻碍而无法进行。经鉴定:邱某、赵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据此,认为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胡东来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他不是故意要打邱某,是邱某先掐了他的脖子,他没有打赵某。被告人胡东来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不应认定瑶圩派出所所长邱某对洪某2、王某1及丁某1、涂某的调解处理系“依法执行公务”。2、瑶圩派出所对洪某2、王某1及丁某1、涂某的调解处理程序违法、滥用公权。3、被告人胡东来主观上没有阻止调解处理的故意。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胡东来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胡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等人与承包红狮水库的丁某2宝、涂某因用电的事情��生打架,双方均受伤,该案被瑶圩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民警约好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到派出所调解。该日上午十时许,双方当事人丁某1、涂某与洪某2、王某1及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至瑶圩派出所,因调解室人多,民警邱某便要求双方当事人留下来参与调解,要被告人胡爱华两个弟弟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在外等候,二人便在外旁听,当听到民警告知双方伤情时,洪某2夫妇得知己方伤情比对方的伤情还轻便难以接受,拒绝接受结果并与对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在外面听见后便进调解室与民警邱某理论争吵,邱某便叫二人出去,二人不听,邱某便推他们出去,双方发生推扯,被告人胡爱华看见后便喊“所长还打人呀”,并和弟弟被告人胡东明一同上去扯邱某,被告人胡东明将邱某左脸打伤想逃离,被邱某拖住,在一旁的胡爱华看到就上前���手拉扯邱某的衣服将邱的上衣扯烂,后又躺在地上咬邱某将邱的裤子咬烂,在一旁的派出所民警赵某等人上前劝解,亦被被告人胡东明、胡东来二人打伤头部,最后被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劝开。该日的调解工作因遭到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等人的暴力阻碍而无法进行。经鉴定:邱某、赵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均系在现场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受案经过。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和胡东明被抓获归案。3、证明证实,邱某为东乡县瑶圩派出所所长,赵某和揭江鹏为东乡县瑶圩派出所民警。4、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之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5、现场方位照片和现场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6、谅解书证实,邱某、赵某鉴于三被告人已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能积极改正,赔礼道歉,积极挽回不良影响,对三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有关部门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邱某和赵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8、证人邱某自述材料证实,2016年3月7日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等人与承包红狮水库的丁某2宝、涂某因用电的事情发生打架,因事发后洪某2一直在外看病,此事没有处理。2016年4月15日10时许,他所应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双方打架一事进行调解。当时瑶圩乡政府驻文溪村乡干部王细国、魏武和文溪村干部张某也在现场。洪某2一方来了五个人:洪某2、胡爱华、王某1、胡东来、胡东明。另一方来了涂某、丁某1两个当���人。考虑到当时在场人员过多,他劝说洪某2一方留当事人在现场调解,其他技术到楼下等候。经劝说,胡东来和胡东明站在办公室门外等候。开始调解后,他叫民警揭江鹏将伤情鉴定告知洪某2,并且告知洪某2可以将他的伤情鉴定交给识字的人看。此时胡东来站在门口说他说话的声音太大了,欺负他们做农民的人。当时他就叫胡东来到外面等候。胡东来、胡东明不听劝说,他便叫他们出去。胡东来、胡东明还是不听他劝说,并对他进行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胡东明挥拳朝他脸上打来,他躲避不及,左脸被其打伤。当时胡东明等人就想逃离,他变将胡东明拉住。胡爱华看到后上前拉扯他的上衣,将他上衣扯烂,然后躺在地上用手抱住他的右腿,并想咬他。他当时躲开了,但是他的裤子被胡爱华咬破了。被旁人劝开后,他打算下楼,胡爱华又跑到他身边抱住他的脚。��后他走到一楼,胡爱华也跑到一楼,并躺在地上试图抱住他的脚。他所民警将一楼楼梯口铁门锁上阻止闹事方离开时,胡爱华又躺在地上打滚耍泼。他所及时通知了瑶圩卫生院医生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检查,确认生命体征正常。然后他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了此事。东乡县公安局增援警力赶到后才控制住现场。事后他了解到民警赵某也被打伤了。9、证人赵某自述材料证实,2016年3月7日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等人与承包红狮水库的丁某2宝、涂某因用电的事情发生打架,因事发后洪某2一直在外看病,此事没有处理。2016年4月15日10时许,他所应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双方打架一事进行调解。当时瑶圩乡政府驻文溪村乡干部王细国、魏武和文溪村干部张某也在现场。洪某2一方来了五个人:洪某2、胡爱华、王某1、胡东来、胡东明。另一方来了涂某、丁某1两个当��人。因在场人员过多,所长邱某劝说洪某2一方留当事人在场调解,其他家属到楼下等候。后来调解过程中洪某2一方责骂他所民警态度不好。胡东来、胡东明听到争论声后冲进了大声质问邱某,邱某就叫二人到门外等候,二人不听劝说,邱某就起身推二人出去。二人就拉扯邱某,胡爱华看到后也上前撕扯邱某。随后他和他所民警吴某、揭江鹏一起上前劝解。他和吴某将胡东来推出门后站在二楼过道,胡东来和吴某发生了拉扯。他看到后就是图控制胡东来,这时胡东来挥拳打他头部,胡东明也上前打他头部。他头部后脑位置被胡东来、胡东明打到几拳。后经劝阻,才把二人拉开。当时胡爱华一直在拉扯邱某,将邱某上衣和裤子撕破。在他所民警将一楼楼梯口铁门锁上阻止闹事方离开时,胡爱华又躺在地上打滚耍泼。他所及时通知了瑶圩卫生院医生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检���,确认生命体征正常。东乡县公安局增援警力赶到后才控制住现场。他看到邱某所长警用T恤和右腿裤子被撕烂,脖子处有好几处血痕。他自己后脑部位肿胀,感觉头晕。在整个事情中,他所民警始终控制情绪,未动手打过对方。10、证人揭江鹏自述材料证实,2016年3月7日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等人与承包红狮水库的丁某2宝、涂某因用电的事情发生打架,因事发后洪某2一直在外看病,此事没有处理。2016年4月15日10时许,他所应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双方打架一事进行调解。当时瑶圩乡政府驻文溪村乡干部王细国、魏武和文溪村干部张某也在现场。洪某2一方来了五个人:洪某2、胡爱华、王某1、胡东来、胡东明。另一方来了涂某、丁某1两个当事人。因在场人员过多,所长邱某劝说洪某2一方留当事人在场调解,其他家属到楼下等候。后来调节过程中洪���2一方责骂他所民警态度不好。胡东来、胡东明听到争论声后冲进了大声质问邱某,邱某就叫二人到门外等候,二人不听劝说,邱某就起身推他们出去。二人就拉扯邱某,胡爱华看到后也上前撕扯邱某。他见状后便立即起身到邱某与胡东来、胡东明之间阻止二人队邱某的拉扯。并劝说二人先行离开,但是他们不听劝阻,胡爱华也上来拉扯他们。他和吴某、赵某将胡东来、胡东明推出门到二楼过道,这时胡东来用手打了赵某,他试图上前控制,这时王某1就抓住他的衣领,他将他推开。他转身之后就看见胡东明跳起来挥拳打在了赵某的头上。经劝阻,才将胡东明、胡东来劝开。之后他看见胡爱华将邱某的衣服扯破,躺在地上抱住邱某的脚,将裤子咬破。之后他所民警将一楼楼梯口铁门锁住阻止闹事方离开时,邱某挣脱胡爱华走到楼梯中间时,胡爱华又跑到邱某身边躺下抱住他的脚,在张某将其劝开后又到一楼躺在地上打滚耍泼。他所及时通知了瑶圩卫生院医生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检查,确认生命体征正常。东乡县公安局增援警力赶到后才控制住现场。他看到邱某所长警用T恤和右腿裤子被撕烂,脖子处有好几处血痕。赵某也说其头部被打伤,感觉头晕。在整个事情中,他所民警始终控制情绪,依法处置,未动手打过对方。11、证人洪某2证言证实,之前因为他与文溪村古塘组红狮水库的承包商因为水库用电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双方都有受伤。2016年4月15日上午文溪村委会陈某1打电话通知他到瑶圩派出所解决这件事。上午10时左右,他和他妻子胡爱华、女婿王某1以及两个小舅子胡东来、胡东明一起来到瑶圩派出所。当时瑶圩乡的王书记和文溪村大队干部张某以及红狮水库的两个承包人也在。因为人太多,派出所的人就叫��两个小舅子出去,因当时发生打架时他们也不在。后来邱某就叫旁边的民间将他的伤情鉴定结果交给他,他就说他不认识字,邱某就叫民警告诉他他的上前构成轻微伤。当时邱某跟他说话时候声音比较大,胡东来就说叫邱某不要那么大声说他们作田的农民。然后邱所长就叫胡东来到门外去,胡东来被叫到门外汉就很激动,后来他就和邱所长发生了拉扯。当时他妻子见状后就冲到邱所长面前用手抓住邱所长的胸前衣服将他衣服扯烂了,后被人劝开。之后有跑过去抱住邱所长的脚,并咬破了邱所长的裤子。被人劝开了。邱所长就下楼去了,下楼的时候,他妻子还在抓着邱所长的脚。胡爱华在拉扯邱所长的时候,其他的民警就在制止胡东来、胡东明二人,他们有没有发生打架他没有看到。他只看到邱所长的上衣黑色T恤被扯烂了,右腿裤子膝盖部位也被胡爱华咬破了,颈脖子上有几道抓痕。1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瑶圩村委会将红狮水库发包给南昌市的“老乌”(具体姓名不知)养殖。由于排水需要用高压电,但是高压线的线杆太古老,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他岳父洪某2找到“老乌”的妹夫继而发生了打架。经鉴定,双方均受伤。到了4月14日,瑶圩村委会书记电话通知他岳父第二天上午到瑶圩派出所调解此事,他岳父叫他一起去。第二天,他开车带他岳父、岳母一起去了瑶圩派出所,几分钟后,他妻子的大舅胡东来和二舅胡东明也开车来了。他们一家五个人及瑶圩村干部张早平“老乌”的妹夫和一个喊名“老涂”的人共把人到了所长邱某的办公室。邱所长问了一下他们人员情况就叫他妻子的两个舅舅不要进来,于是他们争执了几句就站在办公室门外。此事邱所长就拿伤情鉴定给他岳父看,他岳父结果后就说看不懂字,邱��长就说“你不是王中”(他理解是天王老爷的意思),此话被胡东来听到就在门口与邱所长发生争吵,邱所长就起身将胡东来推出门外,他就上前拉开,但胡东明当时也上前同邱所长拉扯起来,后其他民警上楼后,他岳母就上前拉扯邱所长将其颈部扯伤,裤子扯烂。后邱所长打电话请求东乡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将他们一家五人传唤至东乡县公安局办案区。他们没有动手打民警,只是去拉扯防止发生严重后果。他会向邱所长赔礼道歉,希望从宽处理。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他是瑶圩乡文溪村干部,古塘组是他负责的小组。2016年4月15日早上书记陈某1打电话叫他到派出所参与调解洪某2、王某1和承包红狮水库的南昌人打架的事情。上午十点二十,他到了瑶圩派出所,当时驻村干部王某2、魏某也在。他就把洪某2、王某3胜等人和承包商南昌人一起叫到所长邱���的办公室。当时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也一起到了。打架坐下后,因为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不是当事人,调解问题也不需要这么多人,邱所长就叫二人出去,一个小舅子坚持说自己是当事人的亲属有权在场,邱某还是要他们出去,后来他们还是出去了,站在门口的走廊上。他们出去后,邱所长就把伤情鉴定给洪某2看,洪某2说他不认识字,要这个没用。邱所长就说你不认识字你亲戚总认识,伤情鉴定先拿着,洪某2还是不拿,随后洪某2的老婆和邱所长吵了几句。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又进到办公室对邱所长说“你们昨天叫他来今天又不让他来,态度就不对”。邱所长就说叫你们出去怎么又进来吵闹。接着邱所长就上前将二人拉出去。这时二人就与邱所长拉扯起来,并拉扯到了外面走廊上,接着洪某2的老婆也去拉扯邱某。接着王某1也出了办公室。他和王某2、魏某等人也赶紧���去,就看到洪某2的老婆用手抱住邱某的腿不放并用头乱撞,他就上前劝解洪某2的老婆,防止她受伤。他还看到邱某的上衣和裤子被扯烂了,颈部有几条伤痕,有些红肿,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和民警赵某拉扯在一起。后来在大家的劝解下,就没有再发生打架了。1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他是瑶圩乡纪委书记。2016年3月7日红狮水库的承包商与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王某1因用电的事情发生打架。2016年4月14日下午,洪细能、王志生要求到乡政府解决这件事,后来他们就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他们要求尽快处理此事,他们就把他们的想法跟瑶圩派出所所长邱某说了。他们约定至通知当事人来参与,没有通知洪某2妻子的两个弟弟来参与。2016年4月15日上午十点二十左右,他和驻村干部魏武以及文溪村干部张早平到瑶圩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参与调解。双方���事人都来了,洪某2一方来了五个人,分别是洪某2夫妇、王某1和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当时因为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不是当事人,邱所长就叫二人回避。二人不停,还拿起手机摄像录音。邱所长就起身将二人拉出去。二人就随机与邱某发生拉扯。其中一人超邱某的左脸打了一拳。随后洪某2的老婆也上前拉扯邱某,把邱某的上衣衣领和袖子扯烂。接着抱住邱某的腿,并用嘴咬,把邱某右腿膝盖部位扯烂了。后来其他民警过来劝架,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又和其他民警发生拉扯,还朝民警赵某的头部打了几圈,后来在他和其他几个干部的劝解下,就没有再发生打架。15、证人丁某1证言证实,2016年3月7日,他和涂润金因红狮水库用电一事与瑶圩乡文溪村古塘组村民洪某2、王某1发生打架。当时瑶圩派出所出警受理了他们的事情。后来他们双方都要求派出所处理此事。2016年4月15日上午十点二十分左右,他和涂某到瑶圩派出所,接着洪某2两夫妻、王某1还有两个亲戚还有他们一起到了所长办公室。坐下后,所长发现洪某2那里来的人比较多,就叫洪某2的两个亲戚出去,说不是打架不需要那么多人。二人就说是当事人亲属有权在场。后来在所长的要求下二人还是出去了,但是随后二人又回来了,所长就起身上前拉住二人的手把二人拉出去,接着他就听到外面有人说“不要打了”。他和涂某出了办公室就看到王某1和洪某2的那两个亲戚在殴打一个个子高一点的民警。那个民警没有还手。他们都朝那个民警的头上打了几拳。当时洪某2的老婆抱住所长的腿,他看见所长的上衣被扯烂了,左手袖子也被扯烂了,右边颈部通红。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和乡干部及其他几人上前把他们拉开后就没有发生打架。16、证人涂某证言,他是东乡县���圩乡文溪村委会古塘组的女婿,从2011年他就承包红狮水库。前个把月的一天因供电的事他和古塘的洪某2及他女婿大声打架,后来报了警。2016年4月14日瑶圩乡的马书记和文溪村大队书记叫他和丁胜保到乡政府了解打架之事,之后他就回家了。2016年4月15日上午八点多钟大队书记打电话叫他十点钟和丁某1到瑶圩派出所调解打架之事。他们就按时到了派出所。当时洪某2夫妇、王某1还有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也在。所长邱某就招呼他们到所长办公室。当时办公室还有两个乡干部和大队治保主任张某。所长邱某问了他们双方来的是哪些人之后,就说洪某2那方已经来了那么多人,那两个小舅子就可以不用在那里。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不愿出去,民警赵某就把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拉出去并关上门。随后开始调解。邱所长就把验伤报告给洪某2看,洪某2说不认识字,并且声音很大,邱���长就说“你不认识就给你老婆看”。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听到洪某2声音很大就打开门冲进来,邱所长就起身把二人往外推,二人就顺势把邱所长拉出去,就听到邱所长说“你还打人呀”,具体他没看到怎么打架,接着办公室里的人就全部出去,一出去,他就看到洪某2的老婆用双手扯住邱所长的衣领吊在邱所长身上。后来他们就去把她拉开,洪某2的老婆又抱住邱所长的腿不让走,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和王某1就抓住赵某打,赵某没有还一下手,那个高个子的小舅子就讲打电话叫人来,王某1就拿手机来打,派出所的吴某就下楼把派出所的楼道门锁掉,后来不知道谁打电话,乡里来了很多人,这样才算完事。17、证人魏某证言证实,他是瑶圩乡计生站长,驻点文溪村。前个把月文溪村村民洪某2与承包红狮水库的涂某发生了打架,报了警,派出所也立了案。后经鉴定,涂某是轻伤,洪某2是轻微伤,但是为了防止事情闹大,他和乡里的王某2、马某书记就找当事人分别了解情况,并和派出所商量说2016年4月15日上午到派出所来进行调解。当日上午十点钟他就和王某2书记赶到派出所。所长办公室里就坐着涂某和丁某1,以及洪某2夫妇、王某1和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还有一个大队干部张某。邱某所长就说不要坐这么多人在这里,就问洪某2那两个小舅子是什么人,两个人回答是家属,邱所长就说“家属就不要在这里,人家那边也是两个人”,邱某就把二人拉到外面。接着邱某就把伤情报告给洪某2看,洪某2说不认识字,并且声音很大,邱所长就说不认识字怪别人,洪某2两个小舅子听到声音很大就又冲进办公室,邱所长就起身推二人出去,赵某也过去推,双方就在门外打起来。他们就都出去,就看见洪某2的两个小舅子扯住赵某在前面一点,洪某2的老婆抓住邱所长的衣领和衣服吊住邱所长,他们就过去剥开洪某2老婆的手,没有剥开,他们看到邱所长的脸鲜红的,他们就叫张某来剥开,剥开之后,洪某2的老婆就倒在地上抱住邱所长的脚,并且用嘴咬邱所长的大腿。邱所长就叫人把楼道门锁了,不让洪某2等人离开。后来他就打电话给了乡长,乡干部和县里公安人员就往派出所来,在此期间,洪某2的老婆一直在一楼哭闹。18、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他是文溪村委会支部书记。2016年4月14日上午,他打电话给瑶圩派出所所长邱某要求处理洪某2今年3月份打架的案件,但邱某所长说没有空,于是他就和瑶圩乡副书记马奇峰、纪检书记王细国及计生站长魏武等人在瑶圩乡政府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洪某2方有洪某2夫妇、王某1、胡爱华的两个弟弟在场。但是他打电话通知洪某2第��天去派出所调解时是胡爱华接的电话,他只通知要求洪某2要去参与,没有要求具体来哪些人。19、证人马某证言证实,他是瑶圩乡副书记。2016年4月14日,文溪村书记陈胜生找到他反映村民洪某2与南昌人打架一事,说村委会调解不了,要到乡里调解,而且他知道派出所已经介入,正在调查此事。后村委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乡里来,洪某2夫妇和洪某2老婆的两个弟弟等人来了,当时洪某2的老婆情绪比较激动,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及后续费用,他就劝双方不要再发生冲突,调解有个过程,实在不行就得走司法途径,谈了之后洪某2一方就回去了。后来也找南昌人过来了解情况,南昌人也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谈了以后也回去了。具体通知双方第二天去调解的具体事情他不清楚,但是他晓得是在派出所调解。20、证人丁某1证言证实,2016年3月7日14时许,他和涂某二人在承包的红狮水库养殖场内午休,当地供电所和村委会的人来找他们协商解决搭线的事。他们到了之后,古塘组那边有四五个人也在那里,涂某就和“皇帝”(洪某2)吵了起来,村干部就把二人劝开了。他就站在那里说了对方几句,结果“皇帝”就用拳头对着他打过来,他躲开了,他就推了“皇帝”一把,把“皇帝”推到水库大坝下面,“皇帝”爬起来就对着他右边眉毛处打了一下,他也不知道“皇帝”是怎么打的,用什么打的,就把他右眉骨打破了,流了很多血。后来涂某看到他受伤就和对方打在一起,当时场面很混乱。他跟涂某在古塘组包了养殖场,已经向国家电网缴纳了费用,可是“皇帝”的女婿刚刚当选古塘组的组长,就说他们用了古塘组的电,每年要交1000元给古塘组,他们不同意,就威胁要断他们的电。他们就打电话通知了供电所和村委��到现场,结果还是在现场发生了口角。21、被告人胡爱华供述证实,2016年4月15日大概9点30分的时候,他和他丈夫洪某2、女婿王某1一起从家里到瑶圩派出所,因为前段时间他赵旉洪某2和红狮水库的承包商发生了打架,来派出所调解此事。承包水库的两个南昌人和他弟弟也先后来到了派出所。瑶圩乡政府的两个干部和村干部张某也在场,他们就一起到了所长办公室。当时所长说人太多了坐不下,就叫他两个弟弟的先出去等候,胡东来、胡东明就站在门口外的过道上。这时派出所的人拿出了洪某2的伤情鉴定报告,并告知他们那两个南昌人是轻伤,他们是轻微伤,当时他们就和派出所的人发生了口角。胡东来、胡东明二人就又进来质问所长,所长就叫他们出去等候,他们不出去,所长就起身推他们出去,看到所长推他弟弟,于是他就上前扯打所长,他当时用手抓住他的上衣,把他衣服扯破了,还抓住所长的脖子,被他抓出了几道血痕,他弟弟胡东来也在车大所长,后来他又抱住所长的腿去咬,把所长裤子咬破一个小洞,然后他用手抠这个小洞把所长裤子扯破了。这时胡东来、胡东明就在二楼过道扯打两个派出所的人,他们怎么打的他没有看到。后来派出所的人把一楼楼梯铁门关起来不让他们出去,他心里有气,就躺倒在一楼铁门口地上打滚。并没有人打他。也没有看到有人打他的家人。22、被告人胡东来供述证实,大概今年3月份的时候,他姐夫洪某2与南昌人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瑶圩派出所介入调查此事,他姐夫到金溪来住院,他们就知道了此事。他及弟弟胡东明就找到姐夫村里的书记要求联系对方调解此事,今年4月14日他和另一个弟弟胡东建及洪细能、胡爱华及王志生几个人就在村书记的安排下到瑶圩乡政���去反映他们的诉求,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2万多元,还有30亩田无人干活遭受的损失,据说对方也受了点伤。后面得知对方是轻伤,他姐夫是轻微伤。乡里的马书记就说等调解的时候叫他也去。第二天上午八点半的样子,他姐胡爱华就打他电话叫他一起去瑶圩派出所调解。他和胡东明、洪某2、胡爱华和王某1到派出所。之后他们就去二楼西边一个办公室,一进去,里面就有六七个人,瑶圩乡的王书记,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坐下之后,所长问哪几个是当事人,他和弟弟胡东明称是家属,他拿出手机来开始录音,所长就叫双方当事人留下调解,其他亲属一律离开办公室,他与所长就发生了争执,所长呵斥他们出去,他们才很不情愿出去,在门口走廊上等候。然后所长就拿出法医鉴定给他姐夫看,他姐夫一再说不认识字来否定鉴定结果,双方就发生了语言上的争吵,他就在外面听到所长讲:你在村里充“王明”很久了,在他看来这句话就是称王称霸的意思。他听到后就进去与所长理论,就发生了争吵,所长就大声叫他出去,并走过来用手推着他的脖子要把他推出去,他挡了所长推他脖子的手。这时他姐姐就说“所长还打人啊”,他姐姐就过去扯所长,他站在门外走廊上,他姐姐和弟弟就与所长拉扯起来,其他民警来了之后,他看见高个子民警与他弟弟胡东明发生扯打,双方都用拳头,他就想把他弟弟拉出来,他就去用手拉扯与他弟弟对打的民警,用手去扒这个民警,用拳头打了他几拳,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这时他姐夫扬言要去买药水吃,他们就都去追他姐夫。派出所的人就把铁门锁了。在楼下铁门旁,他姐姐胡爱华抱住所长的一只脚不放。在旁的就劝,但他姐姐一直不放,就这样僵持了很长时间,之后才有人掰开他姐姐的手,就看见所长的裤子和上衣都扯破了。在此过程中他姐姐在地面上翻滚,躺在地上不起来。但是他没有看见民警和其他人打他姐姐。23、被告人胡东明供述证实,2016年4月15日上午8时许,他接到他姐姐华爱华的电话,称今天在瑶圩派出所调解他姐夫前期与南昌人打架的事,叫他过去一下,他和他哥胡东来到派出所的时候他姐姐姐夫已经在哪里了。上午10点半左右,在派出所二楼调解,当时,他们这方还有瑶圩乡、村干部,对方当事人还有派出所民警等人共同参与调解,所长说双方都有当事人代表参加,房间小,叫他和他哥到旁边去休息,不要参加。后他们就站在门外。就听到所长把法医鉴定给他姐夫看,他姐夫说不识字,所长就说他姐夫是“皇帝”,听到这里,他就和他哥进去理论,所长就用手抓住他哥的颈部推他哥出来。他就过去用手推所长的肩部,接��用右手朝所长打去,打没打到他搞不清楚,接下来几个民警就过来将他控制住,用手扣住他颈部,他又反击民警,用手乱打,至于打没打到民警他搞不清楚。这时他哥也过来和民警拉扯,在门口他姐看到这个情况,也纠缠所长,用双手乱抓所长的衣服,抱住所长的脚不放,把所长的上衣和裤子扯烂了,他说他姐有心脏病、高血压,叫那些人不要乱来。后来他们就被带到楼下过道处。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爱华、胡东来、胡东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取得邱某、揭军军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在共同妨害公���犯罪中被告人胡爱华起积极主要作用,属作用较大的主犯。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所起作用较小,属作用较小的主犯。本院委托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对宣告被告人胡爱华缓刑是否会对其居住村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适宜对被告人胡爱华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鉴于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挽回其犯罪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且取得伤者邱某、揭军军的谅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瑶圩派出所所长邱某主持的调解行为属依法执行公务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派出所的法定职责中包括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前期被告人胡爱华丈��洪某2与他人发生纠纷一案,瑶圩派出所已经正式受理,对该案件的办理包括调解属瑶圩派出所的法定职责,邱某作为瑶圩派出所所长,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对洪某2案主持调解工作,应当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胡爱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胡东来、胡东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爱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东来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东明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代理审判员 吴 德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