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月华、张国强等与周广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华,张国强,周广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7号之一原告:李月华,女,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海,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李月华、张国强诉被告周广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月华、张国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华、张国强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华、张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诉讼费合计4295元,由原告李月华、张国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295元,本院不再收退)。审 判 长 汤有为人民陪审员 邓 彬人民陪审员 李钧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甄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