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世波、张军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波,张军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波,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古蔺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军明,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遂川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何世波、叶建华及叶建华的朋友(二人均另案处理)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汇景蓝湾二期门口,采用撬锁手段,窃取被害人陈某的1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12元)。得手后,何世波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赃款已被三人花光。二、2016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叶建华及叶建华的朋友窜到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采用撬锁手段,窃取被害人何某的1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得手后,张军明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张军明分得赃款人民币260元,其它赃款已被消费花光。综上,被告人何世波盗窃2次,数额合计人民币7062元;被告人张军明盗窃1次,数额人民币4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何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世波、张军明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世波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张军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世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张军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