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苗雨阳与周官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雨阳,周官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490号原告:苗雨阳,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官印,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原告苗雨阳诉被告周官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苗雨阳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雨阳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苗雨阳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