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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某1、尹某2等与尹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1,尹某2,尹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701号原告:尹某1,女,200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农民,住址同上,系尹某1母亲。原告:尹某2,女,200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农民,住址同上,系尹某2母亲。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3,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1、尹某2与被告尹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尹某1、尹某2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1、尹某2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1、尹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1、尹某2负担。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顺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