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路花、陈伟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路花,陈伟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636号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金世纪豪园一号楼首层13号。法定代表人:黄健玲。委托代理人:朱少元、陈思宇,公司职员。被告:黄路花,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陈伟健,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路花、陈伟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欣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