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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恢1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地支行、张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地支行,张翠花,叶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恢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国道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1661-3。负责人:蔡建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翠花,女,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叶小青,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关于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小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56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小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