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斯明与朱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斯明,朱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98号原告:秦斯明,男,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传勇,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秦斯明与被告朱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