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高锋与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高锋,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彬,訾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7号之一原告:杜高锋(峰),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彬,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訾丽,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高锋(峰)与被告商丘优丽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彬、訾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