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梁国有、陆被森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有,陆被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84号申请执行人:梁国有,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陆被森,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国有与被执行人陆被森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国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81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吴庆源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繁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