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柱,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柱,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汪富昌,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庞士明,该局副局长。上诉人杨金柱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答复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30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杨金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职负责人庞士明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杨金柱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善娟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