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89号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兴路498号01号02号底层商服高层公寓楼商场。法定代表人李福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畅,女,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溥镇攀明村张永吉屯300号。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