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慧与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91号原告:李慧,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雷海,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祥。原告李慧与被告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邓志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5日,雷海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2016年10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补写了一张借条,第二天被告归还了1000元,之后一直联系不上,故诉至本院。被告雷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雷海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10月1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慧人民币壹万元整。截至起诉前,被告已归还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海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志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