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与夏小英、叶鹏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夏小英,叶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胜阳港1号。负责人:余荣国,行长。被执行人:夏小英。被执行人:叶鹏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5889.09元及利息3303.17元、罚息577.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5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16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小英、叶鹏其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17717.83元(含案件受理费、利息、罚息、律师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