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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学其与花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其,花元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82号原告:顾学其,男,1963年6月7日生。被告:花元庆,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顾学其诉被告花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学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