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学其与花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其,花元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82号原告:顾学其,男,1963年6月7日生。被告:花元庆,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顾学其诉被告花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学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