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与董效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董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董效平,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董效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以(2016)甘0982执501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2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效平交纳1900元后再未执行,我院查询了其车辆、证券、房产、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董效平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有辉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