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朱慎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慎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46号罪犯朱慎法,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泰中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慎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朱慎法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23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2051号、(2014)宁刑执字第31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慎法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朱慎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慎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朱慎法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变更为监狱表扬二次,并于2015年1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与该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同案犯刘某在服刑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302975.09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慎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需继续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慎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刑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