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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107号原告: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C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7704-0。法定代表人:朱宝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被告: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盛路1号附15、16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