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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某1与何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587号原告何某1,女,199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翔天万和城。委托代理人吴亚楠,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系原告母亲)。被告何某2,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何某1诉被告何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2年6月份经涿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原告归被告抚养,但被告没有承担起抚养义务,原告于2012年9月起即随其母亲吴亚楠共同生活,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抚养费用。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3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不能给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1的起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