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又名陈洪彦,男,汉族,住。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陈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某某、贾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帅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