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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又名陈洪彦,男,汉族,住。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陈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某某、贾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帅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