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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飞祥与陈瑞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祥,陈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652号原告:宋飞祥,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李加进,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宋飞祥与被告陈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尤文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飞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李加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飞祥诉称:从2016年4月至6月,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广告牌。2016年10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只给了5000元,尚欠8000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付清原告欠款8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1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宋飞祥为被告陈瑞制作并安装广告牌。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陈瑞欠原告宋飞祥制作广告牌款1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向分两次向原告偿还了6200元,尚欠18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广告牌,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陈瑞至今仍欠原告制作广告牌款1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瑞及时清偿欠款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的利息104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陈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飞祥欠款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