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8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洪坤与杨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坤,杨凤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874号原告杨洪坤,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生,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无业,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松涛,茂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凤德,男,汉族,1970年7月1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其余情况不详。原告杨洪坤与被告杨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杨洪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7元,由原告杨洪坤负担。审 判 长 杜华萍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胡新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