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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615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被告:姜某某,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坐落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2-车库02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姜某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车库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4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坐落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2-车库02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原告李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姜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6月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2-车库02归原告李某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双方自愿的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李某要求坐落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2-车库02归其所有,被告姜某某协助办理车库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2-车库02(房产证号: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3789**号)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3959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铭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