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法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60号罪犯周法全,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4年8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法全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周法全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余刑至2017年120月30日止。于2014年10月30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周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周法全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法全能认罪服法,改��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6年1月15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0月10日、2017年1月12日获得季度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罪犯周法全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法全准予减刑六个月(���刑至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馨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