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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与史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史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875号申请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郑昌斌,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幸福,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与被申请人史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史幸福的银行存款41700.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文良金、王守燕以文良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区***城*幢***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结被申请人史幸福的银行存款41700.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文良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区***城*幢***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