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柳成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柳成汉,许世兵,厦门金鹏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3528E。主要负责人:王秀英,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成汉,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现住云霄县,原审被告:许世兵,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审被告:厦门金鹏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11E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法定代表人:朱运动,任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成汉、原审被告许世兵、厦门金鹏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舒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