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新与被执行人李天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新,李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德新,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天喜,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新与被执行人李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闽0881执2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天喜名下在漳平市新桥镇产盂村小鳖坑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权证号为漳林证字(2013)第000023号和漳林证字(2013)第000024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作出(2016)闽0881执21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2016)闽0881民初1182号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闽0881执218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天喜名下在漳平市新桥镇产盂村小鳖坑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林权证号为漳林证字(2013)第000023号和漳林证字(2013)第00002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