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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刘汉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刘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7007-7。被执行人刘汉琴,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1451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汉琴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8幢2-702、802室房产及贮藏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2017年3月28日金少娥(公民身份号码)以1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汉琴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8幢2-702、802室房产及贮藏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少娥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林 蔚代理审判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项维鑫青田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3月27日地点:法院执行一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益君,审判员林蔚,代理审判员叶根峰案件承办人:刘益君代书记员:项维鑫评议(2016)浙1121执11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汉琴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8幢2-702、802室房产及贮藏室拍卖成交作出裁定事宜。评议记录如下:刘益君:下面我们就(2016)浙1121执11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汉琴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8幢2-702、802室房产及贮藏室拍卖成交作出裁定事宜进行合议,首先由林蔚发言。林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1451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汉琴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8幢2-702、802室房产及贮藏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2017年3月28日金少娥(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612306942)以1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的处理意见:裁定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你们意见如何?叶根峰:根据该案件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我也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同意林蔚意见。刘益君:2017年3月28日金少娥(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612306942)以1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余同意叶根峰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一、被执行人刘汉琴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8幢2-702、802室房产及贮藏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少娥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