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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清岗与曲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岗,曲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0号原告:赵清岗,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曲日旭,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赵清岗与被告曲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清岗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舒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