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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马云峰与邢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峰,邢淑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086号原告:马云峰,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鑫(原告之母),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邢淑芹,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马云峰与被告邢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马云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云峰负担。审 判 长  薛瑞虹人民陪审员  周正超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