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黄亚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黄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655420-2。负责人尹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兵,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温鹏,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营业室职工,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黄亚男,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内江市中区人,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被告黄亚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祖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