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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2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