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2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