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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64号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01)泾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杨某某向申请人黄某某归还借款35000元(减去已归还4598元),利息按约定月息2%承担(从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杨某某工资账户,逐年扣划,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杨某某工资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