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张华、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18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负责人:韩东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建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张华、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