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辉峰、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辉峰,高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814号原告:河南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劳动路金石达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伟杰,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辉峰,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高华,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峰、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本院也无法依据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被告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金石房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颖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