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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红与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318号原告陈红,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龚耀春,江苏将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审 判 员  程 媛审 判 员  钱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