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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传奇与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奇,程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民初753号原告:李传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程振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原告李传奇与被告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奇、被告程振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传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程振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被告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刑期还有3年零9个月,等被告出去了再说还钱的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程振涛承认原告李传奇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对原告李传奇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数额清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振涛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李传奇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程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