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华与刘立法、韩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刘立法,韩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72号原告:成华,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立法,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韩步兰,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华与被告刘立法、韩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华以与被告刘立法、韩步兰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成华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