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欧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欧某某借款本金4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工资收入4500余元,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同意每月扣留、提取王某某的工资收入2000元偿还申请人欧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留、提取到50500元时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