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会生、陈要勇与刘友成、李春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生,陈要勇,刘友成,李春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376号原告邓会生,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要勇,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友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娥,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邓会生、陈要勇与被告刘友成、李春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邓会生、陈要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生、陈要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计1614元,由原告邓会生、陈要勇负担。审判员 银东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