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冬元、杨小东等与杨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元,杨小东,杨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周冬元,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杨小东,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子健、谢丽芹,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海,曾用名杨林,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李彦、陈耀华,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元、杨小东与被告杨林海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元、杨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白振斌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