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4913毛淅鹏与张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淅鹏,张华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637号原告:毛淅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权。原告毛淅鹏与被告张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毛淅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淅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毛淅鹏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