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张峰,王家福,赵继国,韩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张峰,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家福,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赵继国,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韩庆伦,男,197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张峰、王家福、赵继国、韩庆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