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匡必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匡必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322号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73180J。法定代表人:漆晓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必涛,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匡必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交纳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