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小松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松,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远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644号原告:王小松,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刘兵,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彬,淮安市中天翡丽湾一标段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中天翡丽湾一期2号楼商业-01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平、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远俊,男,汉族,1968年4月6日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霍邱县,实际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小松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远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审理案件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小松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淮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来自: